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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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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按月應提繳之金額,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按月計算,送請主管機關於再次月底前撥付。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7 條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