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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辦理勘損人員訓練之指定機構;其辦理訓練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農險基金辦理前項訓練業務,應擬訂訓練計畫,其內容原則應包括保險學及個別保險品項之生長或勘損技術課程,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於每年年底前,將當年度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條合格證書核發、廢止及撤銷之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委託農險基金辦理。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辦理農業保險損失認定之勘損人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或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辦理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合格證書之勘損人員名單,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公開於資訊網路。
主管機關應建立農業保險事故之勘查原則,必要時應協助辦理損失程度認定相關事宜。
第一項勘損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人才資料庫建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個別保險商品勘損訓練以取得合格證書:
一、鄉(鎮、市、區)公所具有勘損經驗之現職、離職或退休人員。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農業相關學校、農會、漁會或農漁業相關團體或合作社之現職、離職或退休人員。
三、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農業、園藝、植物、森林、水產養殖、漁業生產、動物科學、獸醫等相關科系畢業學生。
五、保險業從事核保、理賠、查勘、損害防阻人員或保險公證人。
六、其他具備勘損相關專業之人員。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經審核通過發給相關個別保險商品合格證書者,免參加前條勘損訓練:
一、本辦法發布前,參加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相關農業保險勘損專業訓練,取得結訓證書。
二、辦理家畜保險之保險事故查驗工作之現職獸醫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員。
三、主管機關所屬處、局、署及試驗改良場(所)具有農業相關勘損經驗之現職、離職或退休人員。
合格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參加農險基金所辦理各該個別保險商品勘損技術課程並達主管機關所定時數之證明文件,得申請換發新證書。但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取得合格證書者,得免參加課程逕為申請。
合格勘損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允諾他人假用其名義執行職務。
二、因故意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害。
三、執行業務時違反業務相關法令。
四、作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五、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六、對於查勘案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七、藉勘災損失認定而為其他不法行為,或意圖為自己或被保險人之利益,提供不實勘損報告以領取保險理賠,顯示其不適合擔任合格勘損人員。
八、有第七條規定情事之一或未依前條第四款迴避。
前項第五款之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