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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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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 3 條
本保險之保險人,為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保險人之基層農會。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本保險之農會,於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亦得擔任本保險之保險人。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58 條
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
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