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第 3 條
前條應保存之資料,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以紙本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六個月。
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
第 2 條
提供平臺或接受委託刊播之業者,其刊播之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溯源農產品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之名義者,應保存下列資料:
一、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地址、電話。
二、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者,其驗證標章、驗證編號及證書字號。
三、廣告涉及溯源農產品者,其追溯條碼或溯源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