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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前條應保存之資料,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以紙本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六個月。
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
提供平臺或接受委託刊播之業者,其刊播之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溯源農產品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之名義者,應保存下列資料:
一、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地址、電話。
二、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者,其驗證標章、驗證編號及證書字號。
三、廣告涉及溯源農產品者,其追溯條碼或溯源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