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EN
前條之申請,申請人未繳納費用、提供資料、樣品或有得補正之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查。
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 EN
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申請許可證明文件,或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申請飼料用途許可證明文件者,應由其研發業者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資料,連同資料儲存之光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於期限內提供繳納費用證明、參考樣品、檢驗方法及其他補充資料:
一、研發業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其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其許可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特性基本資料。
三、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安全性說明書。
四、相關研究報告文獻資料及其一覽表。
五、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申請飼料用途許可證明文件者,應檢附基因改造動、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經依法完成田間試驗審查或審議通過及核准種植、養殖之證明文件。
六、國外研發業者委託他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委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