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遠洋漁船船舶攝錄影系統裝設及管理辦法
遠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
一、有下列違規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內裁罰者:
(一)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重大違規行為。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之規定。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之規定。
二、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或船員工作權益受損,經他國、國際漁業組織通報我國,並經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經營者。
三、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季節捕鯊組漁船。
遠洋漁業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 EN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遵守養護管理措施及公海作業國際規範。
前項養護管理措施及公海作業國際規範所定下列各款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漁撈作業海域及期間,禁漁區及禁漁期。
二、漁具、漁撈方法、混獲忌避措施。
三、漁獲種類之限制或禁止。
四、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五、填報及繳交漁撈日誌、漁獲通報。
六、漁船標識、漁具標識、漁船船位回報管理。
七、漁獲物處理方式。
八、轉載或卸魚港口之指定及管理。
九、漁船作業觀察或檢查。
十、漁獲證明書核發。
十一、漁船及漁撈作業相關資料之公開化及透明化管理。
十二、其他漁船作業之相關管理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之辦法,應隨遠洋漁業作業需求定期檢討。
中華民國人不得有下列重大違規行為:
一、無漁業證照、無第六條第一項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期間,從事遠洋漁業。
二、未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裝設船位回報器或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而出港。
三、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
四、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
五、偽造、塗改或遮蔽中英文船名、船籍港名、漁船統一編號或國際識別編號之漁船標識。
六、從事漁撈作業時,故意使船位回報不正確或使船位回報器失去功能。
七、有配額限制之魚種,漁船總漁獲量已超過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辦法規定許可配額百分之二十,仍繼續捕撈該魚種。
八、於禁漁期或禁漁區從事漁撈作業。
九、使用主管機關禁止之漁具。
十、從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漁業種類。
十一、捕撈、持有、轉載或卸下、銷售禁捕魚種。
十二、未依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填報、繳交漁撈日誌或漁獲通報,或漁撈日誌或漁獲通報資料嚴重不實。
十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國際漁業組織或漁業合作國指派之觀察員進行觀察任務。
十四、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查核,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檢查,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稽核之規定。
十五、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有關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證據。
十六、提供本船申領之漁獲證明書供他船漁獲物使用,或本船漁獲物持他船所領漁獲證明書銷售。
十七、偽造、變造或冒用漁獲證明書,或故意使用經偽造或變造之漁獲證明書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
十八、與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或無國籍船舶聯合從事漁撈作業、轉載或補給。
十九、明知漁獲物或漁產品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買賣或加工:
(一)有第一款至前款情事之一。
(二)為國際漁業組織列入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所捕撈。
前項第八款之禁漁期及禁漁區、第九款禁止使用之漁具、第十一款禁捕魚種及第十八款、第十九款第二目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漁船名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經營者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行僱用或透過國內居間或代理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仲介機構)聘僱之方式為之。
前項仲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繳交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前二項非我國籍船員之資格、許可條件、應備文件、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仲介機構之核准條件、期間、管理、廢止條件、仲介機構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保證金之一定金額、繳交、退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鮪延繩釣漁船赴太平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及作業型態,區分作業組別如下: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
(二)長鰭鮪組: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具備冷凍設備,其大目鮪單船配額較一般組多。
(二)季節捕鯊組:在特定季節以鯊魚為主要漁獲物,其大目鮪單船配額較一般組少。
(三)一般組:未有特定之主要漁獲物種類。
大釣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三及四:
一、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十五度至北緯二十度,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二十度至北緯二十五度。
二、北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北緯二十五度至北緯四十度。
三、東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二十度至北緯二十度。
四、長鰭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南緯十度以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
五、北長鰭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北緯十度以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北緯十五度以北。
小釣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五:
一、中西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二十度以北。
二、東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五度以南、北緯十度以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北緯十五度以北。
三、東太劍旗魚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五度至北緯十度。
四、南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二十度以南。
鰹鮪圍網漁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區,限於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且不得前往北緯二十度以北或南緯二十度以南之公海作業。
捕撈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