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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包括遭難漁民之救助,以保險事故發生時,持有有效且未於處分收回執行期間內之漁船船員手冊,在中華民國籍漁船,實際在海上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業從業人,或具有漁會甲類會員資格,未搭乘船筏於沿岸,包括岸際、潮間帶,採捕水產動植物之漁業從業人為被保險人,要保人為本會漁業署,保險人由本會漁業署依政府採購法公開徵選之。
本保險未能依前項規定徵得保險人時,符合前項被保險人資格之漁民,發生第四條所定保險事故者,由本會漁業署發給救助金,其額度比照保險金額。
本保險之保險費與前項之救助金,由本會漁業署及臺灣地區漁民海難救助基金負擔。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 )
本辦法所定保險事故,指被保險人在海上作業或沿岸採捕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失蹤、失能。
二、遭難或被扣滯留國外,或經本會漁業署認定有必要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