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條所稱公共水域係指河川、天然湖沼、潮間帶及海洋;所稱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係指與公共水域連成一體之池、埤、水庫等。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