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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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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EN
第 3 條
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
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
1.
裁判字號:
93 年台上字第 8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而所謂森林主產物,依國有林林產 物處分規則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係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 根株、殘材而言。是森林主產物,並不以附著於其生長之土地,仍為森林 構成部分者為限,尚包括已與其所生長之土地分離,而留在林地之倒伏竹 、木、餘留殘材等。至其與所生長土地分離之原因,究係出於自然力或人 為所造成,均非所問。他人盜伐後未運走之木材,仍屬於林地內之森林主 產物。森林法第五十條所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竊取云者,即竊而取之 之謂,並不以自己盜伐者為限,縱令係他人盜伐而仍在森林內,既未遭搬 離現場,自仍在管理機關之管領力支配下,如予竊取,仍為竊取森林主產 物,應依森林法之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