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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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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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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糧食產銷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糧食需要量。
二、糧食生產目標。
三、公糧收撥數。
四、糧食輸入、輸出數量。
五、糧食安全存量。
六、相關配合措施。
糧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策劃糧食產銷、糧食自給率及台灣糧食品牌建立與推廣,每年應訂定計畫,以穩定糧食供需,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促進國內農民收益,並提升國產糧食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