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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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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私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指公立以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長服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二、專責人員:指由長照機構指定,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指長照機構執行業務過程中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
四、查核人員:指由長照機構指定,負責稽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
前項第二款專責人員與第四款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