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3 條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評估認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其失能程度,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
第 2 條
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
一、六十五歲以上。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為五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五十歲以上失智症。
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依法令規定提供照顧,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