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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必要時,係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疑似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之四親等以內血親罹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疑有應施行健康檢查之疾病者。
各級公立醫療保健機構及私立醫院診所遇有前項情事之一時,應即報告當地主管機關。
優生保健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施行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
前項檢查除一般健康檢查外,並包括左列檢查:
一、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有關傳染性疾病檢查。
三、有關精神疾病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