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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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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第 3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如下:
一、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每日應公布之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二、訂有給付上限之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廠牌、產品性質(含副作用、禁忌症及應注意事項等)及收費標準等相關資訊。
三、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有關醫療品質之資訊。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67 條
特約醫院設置病房,應符合保險病房設置基準;保險病房設置基準及應占總病床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保險人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房設置比率,並每季查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