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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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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EN
第 3 條
保險人提供前條以外格式之個人資料,其費用之計算,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作業人員費(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行政費用):按實際投入人力,每人日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不足一人日者,以新臺幣三千六百元計收。
二、設備使用費:
(一)作業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倉儲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
EN
第 2 條
保險人提供下列格式之個人資料,其收費如下:
一、簡易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費用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六百元。
三、醫令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收費總額,每人次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