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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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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由勞保局償付之住院醫療費用範圍,以該局提供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災害住院資格核定檔及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核定檔,與全民健康保險住院醫療費用檔比對成功案件之醫療費用計算。
前項經勞保局核定不給付案件,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屬健保保險人負擔之醫療費用,不予列計。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
第 2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下列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健保保險人)受託辦理,並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勞保局)償付:
一、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
二、住院膳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