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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EN
本辦法所稱設立機關,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以下簡稱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人員協助防治工作之各級政府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平時應建置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及防治工作人員名冊,並依傳染病特性、醫療機構之醫療品質、公共場所之適用性及醫事人員傳染病防治專長等,予以分類規劃、造冊後並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每半年更新一次資料時,亦同。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基於防疫之必要,得指示中央主管機關彈性調整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條之處置措施。
前項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防部指定國軍醫院支援。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指定、徵用、徵調、接受隔離檢疫之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