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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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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EN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再生醫療製劑,指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之製劑。
前項再生醫療製劑,屬藥事法第六條規定之藥品。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6 條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