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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收費標準 EN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收取前條之費用:
一、因應重大突發事件,檢驗機構受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或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所為之通知辦理檢驗,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就通知檢驗之非認證項目申請認證。
二、行政機關申請認證。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 EN
遇有食品重大突發事件時,檢驗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緊急動員之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辦理食品檢驗,並將完整之樣品資訊及檢驗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 EN
藥品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時,檢驗機構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緊急動員之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辦理藥品檢驗,並將完整之樣品資訊及檢驗結果,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 EN
遇有化粧品重大突發事件時,檢驗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緊急動員之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辦理化粧品檢驗,並將完整之樣品資訊及檢驗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醫療器材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時,檢驗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緊急動員之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辦理醫療器材檢驗,並將完整之樣品資訊及檢驗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機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第一項、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或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認證申請,依下列各款項目及數額,收取費用:
一、認證申請費:
(一)初次、展延: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增項、變更: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無執行實地查核之變更:新臺幣五千元。
二、書面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三、實地查核費:每人每天新臺幣四千六百元。
四、認證證明書費: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第一款認證申請費,其為增項或變更認證併同展延認證申請者,依展延認證計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