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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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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第 3 條
前條績效卓著或有特殊貢獻,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種植珍貴稀有中藥藥用植物,產量有顯著增加者。
二、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增加國內產量,降低進口依賴者。
三、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增加出口數量,擴大中藥市場者。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及土地租賃期限保障對象,為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中藥藥用植物品項(以下簡稱中藥藥用植物),績效卓著或有特殊貢獻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機關(構)或公立學校。
依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法令或國營事業相關規定,與該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就前項種植採委託經營代替承租方式之受託人,績效卓著或有特殊貢獻者,準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