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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法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二、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
三、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四、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五、障礙: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者。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導致之情形。
六、嚴重疾病:指主管機關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解釋文:
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 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 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