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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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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醫師處方藥品,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定,在藥品許可證上,載明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者。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8 條
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前項成藥之分類、審核、固有成方製劑製售之申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販賣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