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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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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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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第 3 條
具原住民身分健康照護人員之培育,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就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採外加名額方式招收原住民公費生(以下簡稱公費生)。
前項培育,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公費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
原住民族健康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0 條
為確保原住民族地區醫療服務之提供及保障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之來源,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就大專校院健康照護相關科系,依原住民族地區需求,於招生名額外保留一定公費名額予原住民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