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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前條第二款第一目專案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就醫事、法律、醫務管理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涉及未成年人之醫療事故調查,應增聘(派)心理、社工之專家。
前項委員,其中法律、醫務管理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其中法律、醫務管理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不得同時兼具醫事人員之身分。
第一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因故解聘,不得再行聘(派)之。
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稱受託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宗旨與醫事專業相關。
二、訂有專業客觀之醫療事故專案調查實施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成專案小組,辦理醫療事故專案調查。
(二)醫療事故專案調查委員遴選、培訓及人才庫設置制度。
(三)調查實施方法及步驟。
三、充足之專(兼)任行政人員。
四、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