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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症患者權益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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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油症患者權益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辦法
第 3 條
前條費用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同一案件,每一審律師代理酬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原因共同提起訴訟者,每一審律師代理酬金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三、民事訴訟程序之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每一審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之補助金額,全案所有審級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十二萬元;共同訴訟者,全案所有審級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53 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油症患者權益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之法律扶助,限於下列項目之費用補助:
一、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刑事審判程序自訴之律師代理酬金。
四、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