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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EN
前條申請者,應檢具設置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者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姓名。
二、生物資料庫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姓名與相關基本資料。
三、設置期程。
四、預計採集、保存之生物檢體種類、數量及相關資料、資訊。
五、倫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委員名單。
六、生物資料庫組織、人員、運作管理及相關作業程序。
七、生物資料庫之設施、設備與保存場所之平面簡圖及有關之環境管制與監控。
八、生物檢體及有關資料、資訊之處理作業程序。
九、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十、參與者同意書內容及權益保障措施。
十一、參與者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其他侵害情事時之通報機制及救濟措施之規範。
十二、商業運用利益回饋相關規範。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 EN
機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置有生物醫學主管及資訊主管者,得於經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倫理委員會(以下稱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稱生物資料庫):
一、職掌司法、衛生或生物技術之產業、科學發展有關之政府機關。
二、通過教學醫院評鑑之醫院。
三、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四、以研究生命科學為目的設立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或全國性財團法人、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