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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管之任期及遴用辦法
本辦法所定區域醫院、地區醫院,依醫療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醫院評鑑之結果定之。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