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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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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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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第 3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獎勵對象,應至少提供下列一項服務內容:
一、提供病人社區追蹤與關懷、病人與家屬之心理支持、衛生教育及協助社區照護與復健。
二、提供就醫、就業、社會福利、教育等資源連接轉銜服務。
三、協助處理病人突發性緊急醫療及危機事件之服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事項。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精神衛生相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稱精神衛生機構團體)年度獎勵計畫並公告之。
前項獎勵計畫內容如下:
一、獎勵區域、獎勵對象。
二、獎勵項目。
三、獎勵方式、獎金金額。
四、受理審查機關。
五、申請期限。
六、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