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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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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EN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補償及保障方式如下:
一、回復名譽:包括公開道歉、追悼亡者、積極宣導正確漢生病知識及推動有助回復漢生病病患名譽之社會教育政策等措施。
二、給予補償金。
三、醫療權益:包括設置符合漢生病病患特殊身心狀況需求之醫療設施、設備,並配置充足之醫事與行政人力,及從事漢生病防治研究等措施。
四、安養權益:包括生活津貼、回歸社區與家庭之協助、終身治療與照護、復健及養護等措施;本條例施行前,為照顧漢生病病患而入住於院內之照護人,於該漢生病病患安養期間,得伴同居住。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 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