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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醫院之擴充,指醫院總樓地板面積之擴增或病床之增設。
前項所定病床,指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床。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設立分院者,亦同。
前項醫院設立或擴充之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及基準、限制條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