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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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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之公告,應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並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應登報周知公告之日期及地點。前條第一項空間範圍之圖說,主管機關應置於適當處所,免費供公眾查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
第 2 條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於確定捷運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公告之。前項穿越部分之空間範圍,穿越土地之上空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六公尺為使用邊界;穿越土地之地下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三公尺為使用邊界。但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在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內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為使用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