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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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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 3 條
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其為附條件者,應於空側認證證書註明所附條件。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
第 2 條
航空站經營人申請航空站內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及地面活動區域(以下簡稱空側)之設施及作業認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提出:
一、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申請表(附件一)。
二、航空站空側手冊(附件二)。
三、最近三年完成之空側設施項目及進行中之空側設施計畫。
四、最近三年航空站內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資料。
新建航空站免予提送前項第四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