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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辦理;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一、聯營實施計畫書。
二、聯營契約草案。
三、其聯營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聯合行為者,應檢附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文件。
前項聯營實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
一、參與聯營事業之名稱。
二、聯營行為之具體內容。
三、預定實施期日。
四、實施聯營對票價、服務及其他消費者權益之影響。
五、實施聯營對業者降低成本、改善服務品質、增進效率或促進合理經營之具體預期效果。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