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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穀類:指小麥、玉米、燕麥、黑麥、大麥、米穀、豆類、種籽,及其加工品自然特性與加工前相似者。
二、平艙:指為降低航行中貨物移動產生之任何危險,經人工或機械方法整平裝船貨物後之狀態。
三、已平艙之滿載艙間:指貨艙間經裝載並依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整平後,散裝穀類之穀面已達其最大可能高度。
四、未平艙之滿載艙間:指貨艙間已於艙口裝載至最大可能範圍,其艙口外圍依第十五條第四款准免予平艙,未予整平者。
五、部分裝載艙間:指貨艙間內所裝載之散裝穀類,裝載未達第三、四款之裝載情況者。
六、專用艙間:指由至少兩個垂直或傾斜之縱向穀密隔板構成之貨艙間,該隔板與艙口縱桁相重合或其位置足以減低穀類橫移效應。若隔板為傾斜者,其與水平所成之角度不得少於三十度。
七、共同裝載艙間:指底艙與中甲板艙間視為同一艙間裝載。
八、泛水角度:指船殼、船艛或甲板室上無法作風雨密關閉之各開口,因船舶傾側而沒入水中之傾側角。但不致造成蔓延性泛水之小開口得不以開口論。
九、積載因數:就計算因穀類移動而產生之傾側力矩而言,指貨物單位重量之體積,其值可由裝載設備予以測知;此時貨艙間一般認定為滿載時,不得有餘留之艙位空隙損失計入。
十、靜止角:指非粘性(即自由流動)顆粒狀物質靜止後之最大斜角。其係該物質之錐體斜面與水平面之夾角。
十一、棧埠作業主管人員:指由棧埠作業機構所指定負責船舶裝卸貨作業之主管人員。
十二、固體散裝貨物:指除液體及氣體以外,由成分大致一致的微粒、顆粒或由較大碎片所組成,可直接裝入船舶貨物處所而不需任何中間容器之貨物。
十三、貨物處所:指船上適合裝載貨物之處所。
十四、非粘性物質:指在運輸期間,由於船舶運動而易於轉移之乾燥物質,如附件一。
十五、粘性物質:指非粘性物質以外之物質。
十六、貨物表面之不平整程度:即貨物表面最高點與最低點間之垂直距離。
十七、通風:指從貨物處所外向內交換空氣,其中:
(一)持續通風:指於所有時間均不斷進行通風。
(二)機械通風:指通過動力產生之通風。
(三)自然通風:指不需要動力產生之通風。
(四)表面通風:指在貨物表面進行通風。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
散裝穀類裝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整平穀類之自由表面,並減少穀類移動所生之影響,應採取必要及合理之平艙措施。
二、於已平艙之滿載艙間,其散裝穀類應整平使各甲板及艙口蓋下之所有空間,均能予以滿裝。
三、在裝載結束之後,部分裝載艙間之所有自由穀面應整平。
四、於未平艙之滿載艙間內,散裝穀類應沿艙口裝至最大範圍。但艙口外圍得裝至達其最大止滑角;當一滿載艙間屬於下列其一者,得視為符合本類別:
(一)甲板下空隙形狀得使用灌管、穿孔甲板或其他方式使穀類能自由流入艙間,而計算空隙深度時已將其列入考量者,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得依第三十條規定准免平艙。
(二)艙間為符合第三條第六款定義之專用艙間者,得准免平艙。
五、貨艙間下半部裝載穀類而其上方未再堆儲穀類或其他貨物時,艙蓋必須依核可之方式穩固,其認可方式應將艙蓋之重量及其永久性繫固裝置列入考量。
六、散裝穀類堆儲於艙內非穀密之中甲板封閉艙蓋上面時,艙蓋之接合處應以膠帶封貼,並將整個艙口以帆布或隔離布覆蓋,或使用其他適當措施,俾使其成穀密之狀態。
七、計算橫向傾側力矩時得考慮穀類流入底艙艙間,則底艙與中甲板艙間得視為同一裝載艙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