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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
二、軍事建制之艦艇。
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
四、第一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系爭漁船之總噸數僅有五‧○九噸,依海商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即不得 認係海商法上之船舶,而應視為民法上所稱動產之一。其權利之取得,亦 不以作成書面並經主管官署蓋章證明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