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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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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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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3 條
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於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儘速將已知事故情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並由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汽車運輸業之汽車所有人、使用人填具重大公路事故通報表傳至運安會。
運輸事故調查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第 9 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疑似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運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