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委託管理,指公路主管機關,就其主管之公路,將修建、養護、管理、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處罰、責令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限期改善及拆除等事項業務,委託另一機關辦理。
前項所稱公路之修建,指原有公路之改善及修復工程;公路之養護,指經常養護及搶修工程;公路之管理,指公路設施之維護及交通管理業務。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設施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責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
前項情形,經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令回復原狀,屆期仍未履行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未依申請許可檢附之工程計畫書維持交通、辦理修復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公路用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