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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本規則之用語,其釋義如下:
一、公路用地:指現有供公路使用之土地及依本法第九條編定預供公路使用之土地。
二、路基: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寬度及為使路基穩定所形成填挖土之邊坡。
三、路基邊緣:指路基坡腳或坡頂之邊緣。
四、路肩:指路基有效寬減除車道寬及行車分隔設施寬所餘兩側之路基面。
五、路肩內側與外側:路肩與車道銜接之一側為內側,另一側為外側。
六、彎道內側與外側:公路曲線部分近圓心之一側為內側,遠圓心之一側為外側。
七、路拱:指公路橫斷面之曲線。
八、路面:指承受車輛行駛部分,在路基上以各種材料鋪築之承受層。
九、行車分隔設施:指在公路路幅內,為區分車道或導引行車所設之設施。
十、使用人:指在公路用地內挖掘、埋設或附掛設施之公私機構或法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見附圖一公路橫斷面圖。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
前項公路需用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