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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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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第 3 條
前條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除屬交通部指定所屬機關依權責辦理之項目外,由臺鐵公司申請辦理之。
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營業所需之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定義如下:
一、鐵路基礎設施:指路線、場站、電力、行車保安、電訊、資訊及檢修等有關鐵路經營之必要設施。
二、車輛:指營業與維修車輛。
前項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範圍及項目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