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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重大鐵道事故發生或有疑似發生時,營運機關(構)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應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辦理通報。
除前項情形外,營運中之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列車或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關(構)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通報:
一、違反閉塞運轉。
二、違反號誌運轉。
三、冒進號誌。
四、設備損害事故。
五、車輛故障。
六、車載人員死亡。
七、人員死亡或傷害人數三人以上。
八、列車或車輛分離。
九、列車或車輛溜逸。
十、號誌處理錯誤。
十一、電力設備故障。
十二、運轉保安裝置故障。
十三、駕駛失能。
營運機(關)構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應填具重大鐵道事故通報表傳真至運安會,並與運安會值日官確認通報事項。
運輸事故調查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疑似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運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