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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鐵路機構應指派經體格檢查及技能檢定合格之人員擔任行車人員。客貨車駕駛人員、維修工程車駕駛人員、車輛調動機駕駛人員並應經適性檢查合格。
前項適性檢查之執行方式、項目及合格基準,由鐵路機構依鐵路特性訂定,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後實施。
依第一項規定應經適性檢查合格人員,已依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規定擔任鐵路行車人員者,視為適性檢查合格。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第二條維修檢查人員者,視為第一項規定之首次派任前體格檢查及技能檢定合格。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
鐵路行車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駕駛人員:在列車或車輛上擔任駕駛工作之人員。
二、行控人員:於鐵路中央行車控制設備之處所執行列車或車輛進路控制、行車保安、電力調度、列車或車輛運用調度、設施監控、運轉整理等行車控制作業之人員。
三、乘務人員:於列車上執行列車防護、軔機操作或運轉號訊控制作業之人員。
四、站務人員:於鐵路就地行車控制設備之處所執行正線進路控制,或於場、站內執行行車運轉、列車防護、號訊控制作業之人員。
五、維修檢查人員:於正線執行軌道維修、電車線路維修、運轉保安設備維修作業結束後之檢查人員,或客貨用機車車輛軔機、轉向架、全車維修作業結束後之檢查人員。
鐵路機構應將前項各款人員之職務歸類及其工作內容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