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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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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EN
第 3 條
前條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主管機關受理推薦期間為辦理年之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2 條
進行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研究發展之相關人員或團體,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被推薦為受獎勵之候選人或團體:
一、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對現有放射性物料營運及最終處置技術,有重大改良或提升。
二、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對促進放射性物料及最終處置整體營運安全,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之研究發展、策劃或提供具體意見,具有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