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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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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3 條
前條所定研究發展,限於中小企業研究發展單位所從事之下列活動態樣:
一、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二、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前項所定活動態樣,不含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中小企業自行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從事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