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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EN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條例目的,應就左列事項,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勵措施:
一、市場之調查及開發。
二、經營合理化之促進。
三、相互合作之推動。
四、生產因素及技術之取得與確保。
五、人才之培育。
六、其他有關中小企業之創辦或健全發展之事項。
主管機關研擬前項政策、法規、措施時,除應促進小規模企業經營之改善與發展外,在金融、稅制及其他有關方面,不得有不公平之待遇。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二項之實施情形、檢討結果及未來展望,應於每年度終了發布中小企業白皮書,並書明用於中小企業之所有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