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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發電業應依發電廠之各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電協金之計算公式如下:發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一年度生產電力度數×發電設施提撥費率。
輸配電業應依各輸變電設施提撥電協金,電協金之計算公式如下:輸變電設施年度提撥金額=該設施前一年度傳輸電力度數×輸變電設施提撥費率。
前二項提撥費率,應考量燃料種類、噪音與海及水域資源影響等因素綜合評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四項公告之。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前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再生能源發電業除風力發電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外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一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第三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季報方式上網公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