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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直接供電(以下簡稱直供)如下:
一、併網型直供:用戶得同時接受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以及聯結電力網由公用售電業供電,並可由輸配電業給予輔助服務。
二、獨立型直供:用戶僅由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而未與電力網聯結者。
三、其他經電業管制機關同意者。
單一用戶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再生能源發電業直接供電。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發電業所生產之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
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
再生能源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該用戶。
前項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接供電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及審查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前三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施行,並由行政院定其施行日期。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調度相關作業後,得報由行政院延後定其施行日期,延後以二次為限,第一次以一年為限;第二次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