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 3 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三所稱之新建建築物,為新建造之建築物、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或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者;所稱之改建建築物,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83-13 條
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其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應參考建築法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