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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前條第一款之基本資料,淹水潛勢圖製作機關得洽請下列各機關提供:
一、氣象: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二、水文:經濟部水利署。
三、地質: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四、地形、地貌:內政部。
五、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級政府。
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水災潛勢:指經由調查基本資料,以設計降雨條件、特定地形地貌資料及水理模式演算,模擬防洪設施於正常運作下造成淹水之可能狀況。
二、淹水潛勢圖:指經濟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條第一項淹水潛勢圖製作手冊所繪製,且經經濟部淹水潛勢圖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以模擬不同降雨條件下可能淹水深度及影響範圍之防災應用參考圖資。
三、水災潛勢資料:指淹水潛勢圖及各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歷史淹水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