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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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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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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河川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許可辦理中央管河川疏濬兼供土石作業,其採取土石使用費得依前條收費標準之金額減免百分之七十。
河川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
第 45 條
中央管河川之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有辦理土石採取之需要時,得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訂計畫書報經該管管理機關核定後許可辦理之。
前項許可範圍,不受第四十一條但書規定之限制。
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
第 2 條
中央管河川各水系之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