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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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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第 3 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度量衡事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辦理之。
1.
裁判字號:
廢
45 年判字第 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度量衡器之輸入,以合於度量衡法第三條之規定,並不與他制合刻者為限 。至公制與他制合刻之尺類,除供研究或實驗之用,經申請核准者外,不 能輸入。